“澳洲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进步“澳大利亚的兔子”—

点击数:849 | 发布时间:2025-06-02 | 来源:www.shangxiaozi.com

    文章描述: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办法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其在短短几十年里,在西方特别在美国得到飞速进步,并传入国内。对法律经济学一方面应看到它的研究办法与察看视角的新颖性与独特质;但其次也不可以片面夸大其用途,将法学泛经济化。

    关键字:法律经济学效益资源配置法律现实运动法学泛经济化法律的经济价值定量剖析事前剖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办法之独特和实质的运用价值,愈加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特别在西办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升。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进步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很多高等院校的要紧课程,并且拥有我们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定义,进步轨迹和目前研究情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1、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定义: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定义与办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特别在美国,一般将它称为“法学与经济学”。比如,该理论研究范围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剖析”;除此之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剖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办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革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需要任何法律的拟定和实行都要有益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进其最大化,以效果最好地借助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些部门法范围,既包含民法、经济法,又包含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打造讲解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办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规范的剖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规范,也包含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健全。[1]
    2、法律经济学的进步轨迹和研究近况:
    对法律进行经济剖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剖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觉得,“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不过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可以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可以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进步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来自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的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因为当时紧急的经济危机所导致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看上去苍白、无力与无能,促进大家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势必需要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总结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大家开始将法律与包含经济在内的有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适当的讲解。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
    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
    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进步产生了巨大促进用途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进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剖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让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本钱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考虑》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觉得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范围。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进步并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剖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讲解,并且几乎对所有些部门法范围进行了经济剖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办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大家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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